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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执民字第5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城厢支行与杭州普莱斯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城厢支行,杭州普莱斯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528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城厢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6821760-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536号。负责人楼红燕。被执行人杭州普莱斯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18452-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税社区。法定代表人周凤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特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委托浙江博南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普莱斯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税社区,总建筑面积353.38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普莱斯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税社区,总建筑面积353.38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内容详见浙博房估(2016)第10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