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49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陈澎与程淑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澎,程淑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49527号原告:陈澎,男,1980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华康,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久望(陈澎之父),男,1950年7月5日出生。被告:程淑娟,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原告陈澎与被告程淑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澎之委托代理人陈久望、张华康,被告程淑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程淑娟对北京市朝阳区天居园x号楼x号(以下简称x号房屋)进行维修直到不再漏水;2.要求程淑娟对我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天居园x号楼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的卫生间吊顶恢复原状,并赔偿人工费损失800元;3.要求程淑娟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于2009年入住x号房屋,从入住开始卫生间顶部一直漏水。自2016年3月开始,x号房屋卫生间顶部漏水严重,有多个漏点,每天漏的水有一桶之多。今年7月,我找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表示漏水原因是x号住户的自来水地埋管渗漏,只要关闭x号房屋的自来水上水管道,就不会漏水。为此,我找x号房屋的产权人陈淑娟进行协商,程淑娟推卸责任。故我提起本次诉讼。程淑娟辩称,陈澎家确实因漏水问题找过我。物业公司曾经在我家的卫生间做过闭水试验,没有渗漏。所以,我认为漏水不是我家造成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我不清楚,具体什么部位漏水我也不清楚。如果法院确定是我的责任,我同意为陈澎安装吊顶,但我不同意赔偿800元经济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程淑娟系x号房屋的业主,陈澎系x号房屋的业主。就漏水事实问题,双方存在争议,本院现场勘查后发现,x号房屋卫生间顶部确实存在漏水现象。对于漏水原因,陈澎及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均表示系x号房屋卫生间地埋水管渗漏,导致x号房屋卫生间顶面漏水。程淑娟不予认可。对此,本院释明程淑娟,其可申请对x号房屋卫生间顶部漏水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但程淑娟在本院释明后不申请进行鉴定。现场勘验期间,本院对负责该楼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其表示:2009年时,陈澎就向物业公司就漏水问题报修,我公司怀疑是防水层出现问题,就对x号房屋卫生间进行了闭水试验,发现不是防水层的问题;但此后,x号房屋每年都会有一段时间漏水,之后就不漏了;到了今年3、4月份,x号卫生间顶部一直渗漏,我公司做了检测,只要把程淑娟家的上水节门关掉,x号就不漏水了;所以,我们判断应该是x号房屋卫生间到厨房之间的上水管漏水,这个管道是地埋管,如果维修需要把地砖撬开;就这个问题,我们找过开发商,开发商表示只要x号房屋地面装修过,那么就可能引起地埋管的损害,开发商以此为由不同意维修。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陈澎作为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程淑娟作为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作为相邻双方,应妥善处理因排水而产生的纠纷。对于双方争议的x号房屋漏水原因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以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可以看出x号房屋漏水系x号房屋地埋管渗漏导致。在此情况下,如陈淑娟否认漏水与其有关,则应向本院提出反证。但程淑娟经本院释明,不申请对x号房屋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故本院无法采信陈淑娟的主张。据此,陈澎要求程淑娟对x号房屋进行维修,并要求对x号房屋卫生间吊顶进行恢复,予法有据,本院支持。对于维修费。因本院已判令陈淑娟对x号房屋吊顶进行恢复,故本院不再另行责令程淑娟进行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淑娟于本判决生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日对北京市朝阳区天居园x号楼x号房屋内的地埋水管以及上述房屋卫生间内的防水层进行维修,并做到不再渗漏;二、被告程淑娟于本判决生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日对北京市朝阳区天居园x号楼x号房屋卫生间内的吊顶进行更换并进行安装;三、驳回原告陈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程淑娟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陈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