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26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汉定,彭锦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6448号原告:董汉定,男,194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学,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锦葆,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古楼乡星堂村XX组。原告董汉定与被告彭锦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董汉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汉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韧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玄志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