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晓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晓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1191号原告: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新华中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7443098-7。法定代表人顾兰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孙雪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崔晓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英。原告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晓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语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