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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肖军与被告司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司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237号原告:肖军,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司小勇,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肖军与被告司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司小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军撤回对被告司小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肖军负担。审 判 长  潘 航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