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肖军与被告司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司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237号原告:肖军,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司小勇,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肖军与被告司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司小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军撤回对被告司小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肖军负担。审 判 长 潘 航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