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马淑华申请闵国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华,闵国有,刘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马淑华,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榆树市城郊街三委19组。被执行人闵国有,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榆树市培英街道东沟村1组。被执行人刘淑杰,女,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淑华与被执行人闵国有、刘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闵国有、刘淑杰的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资不抵债,申请人马淑华同其他申请人共同参与了财产分配。申请人同意以流拍价格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除去以物抵债的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2016)吉0182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