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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二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章佑民、曹建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章佑民,曹建伟,罗涤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7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地址:沅江市庆云山路,法定代表人殷丽君。王静波,女,地址:沅江市,被告章佑民,男,地址:沅江市,被告曹建伟,男,地址:沅江市,被告罗涤资,男,地址:沅江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诉王静波、章佑民、曹建伟、罗涤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江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