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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6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喜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喜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252号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云路**号院*号楼*单元*楼。法定代表人:樊喜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喜荣,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喜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