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庆善、朱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庆善,朱良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2775号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德其,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谭庆善,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朱良英,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庆善、朱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计649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