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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于云亮与杨兆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云亮,杨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于云亮。被执行人:杨兆林。申请执行人于云亮与被执行人杨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农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夏 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