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8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康健与张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健,张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81民初926号原告:康健,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古交市王家沟租房居住。被告:张树林,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原告康健与被告张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健、被告张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1日,原告康健经王红子(王永红)介绍认识被告张树林,当时被告张树林说需要借30000元,同意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直至还清借款为止,以夫妻共有的位于古交市川东小区的房产进行抵押,保证尽快归还。被告借款后,支付了原告两个月的利息共3000元,但之后被告便未再支付利息,也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因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原告借款,现特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张树林辩称,我同意还款,条子是我打的,但是我现在没有经济能力还款。原告康健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内容清楚明了,且有被告张树林的签名捺印,被告张树林也认可借条是其所写,对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树林向原告康健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5分计算利息。借款后被告支付原告3000元的利息,本金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树林欠原告康健借款30000元未付事实清楚,原告康健与被告张树林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树林应当在原告催要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清偿债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树林归还原告康健借款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张树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珍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