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6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许金才与黄明、李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才,黄明,李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125号之一原告:许金才。被告:黄明。被告:李秀琴。原告许金才与被告黄明、李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许金才于2016年10月21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金才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许金才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樊逸峰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