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6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许金才与黄明、李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才,黄明,李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125号之一原告:许金才。被告:黄明。被告:李秀琴。原告许金才与被告黄明、李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许金才于2016年10月21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金才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许金才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樊逸峰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