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4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合肥市同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永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同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韩永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4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同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星火路西新华路以北星火集贸市场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62263Y。法定代表人:毛英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永森。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阳,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蕾,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合肥市同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永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市同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市同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合肥市同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合肥市同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