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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金小川申执刘友才、廖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小川,刘友才,廖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金小川,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刘友才,男,汉族,1976年7月9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廖小林,女,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刘友才。本院在执行金小川申请执行刘友才、廖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302民初60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友才、廖小林向金小川支付借款45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10.00元,申请执行费593.1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友才、廖小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302民初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辛玉审 判 员  杨 斌代理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杰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