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莒县能强陶瓷经销处与陈涛、莒县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能强陶瓷经销处,陈涛,莒县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22民初4984号原告:莒县能强陶瓷经销处,住所地莒县文心西路与西环路交汇处。主要负责人:翟怀波,该经销处负责人。被告:陈涛,居民,被告:莒县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600号沭景家园1号楼A1-113号。法定代表人:孟庆超,该公司经理。原告莒县能强陶瓷经销处与被告陈涛、莒县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莒县能强陶瓷经销处的主要负责人翟怀波、被告陈涛、被告莒县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庆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莒县能强陶瓷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28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6日,被告赊购原告的瓷砖,经结算被告共欠款2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付至今。陈涛辩称,陈涛出具欠条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且因为在给莒县北坛花园8号楼2单元501室进行装饰时,其在装饰完毕后才发现原告发错货,导致款项没有结清,暂时不能付款。莒县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数量、货物不清楚。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涛曾系被告莒县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主要负责采购、施工。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莒县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次从原告处赊购瓷砖,被告陈涛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瓷砖货款28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被告在对位于莒县北坛花园的住宅进行装饰时,曾从原告处购买瓷砖,但在铺贴完成后,铺贴出来的效果与业主选择的效果不一致,被告主张系因原告发错货,原告主张系因业主在选择时参照的图片效果与实际效果存在差异,具体系由哪方原因导致,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被告陈涛给原告莒县能强陶瓷经销处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双方自认,能够认定被告莒县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从原告处赊购瓷砖,价款共计28000元。原告莒县能强陶瓷经销处按照约定履行了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被告莒县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应按照约定数额履行向出卖人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原告莒县能强陶瓷经销处要求被告莒县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瓷砖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另外,关于在装饰效果与业主选择的效果不一致的原因,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出卖人,在发货时应当严格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发货,原告未能提供其发货的型号与业主选择的型号一致的相关证据,视为其举证不能;被告作为具有专业装饰能力的装饰公司,在进行装饰前,应当事先对装饰所需原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饰,如所供原料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更换。但被告陈涛表示其在施工完毕后才发现,故被告在选任材料方面存在较大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从被告应付款项中扣减2000元,被告还需支付原告货款26000元。原告莒县能强陶瓷经销处还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的迟延履行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院酌定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涛作为被告莒县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其在采购、施工过程中从原告处赊购瓷砖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涛承担付款义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莒县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莒县能强陶瓷经销处瓷砖货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莒县能强陶瓷经销处对被告陈涛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莒县能强陶瓷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莒县能强陶瓷经销处负担36元,被告莒县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阚明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