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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民再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吉05民再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凤起,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隋某某,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集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吉05民申8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再审申请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被申请人隋某某工程欠款53000元;二、再审申请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本案一次性解决,被申请人隋某某不得就本案再次要求再审申请人给付;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再审申请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薛征平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宣宜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1日地点中级法院603室审判长徐鹏审判员薛征平张丽晶案件主审人张丽晶书记员李宣宜评议:(2016)吉05民再32号记录如下:张:汇报案情(见原判决及再审申请)。这个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再审申请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被申请人隋某某工程欠款53000元;二、再审申请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本案一次性解决,被申请人隋某某不得就本案再次要求再审申请人给付;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再审申请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薛:同意承办人意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黄:同意承办人意见,对双方的调解意见应予确认。评议结果:同意当事人达成如上调解协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