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执1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京卫与刘英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京卫,刘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京卫,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刘英杰,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王京卫与被执行人刘英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巨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在6个月内不能执结,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巨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