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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贾希生贾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希生贾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1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希生贾某,小名老黑,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泊头市。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转逮捕。辩护人程增杰,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未检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希生贾某犯寻衅滋事罪,于二0一六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希生贾某及其辩护人程增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贾希生贾某伙同胡淇栗、赵青海等人(已判刑)到泊头市森泰大厦五楼501室找徐某谈车辆纠纷之事,在说事时与徐某发生冲突,胡淇栗抢过徐某的刀将徐某砍伤。当晚9时许,徐某在泊头市医院12楼16病房治疗期间,被告人贾希生贾某伙同胡淇栗、赵青海等人闯入徐某所在病房,持械对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徐某之伤情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希生贾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贾希生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存在过错,贾希生贾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从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希生贾某在韩啸处买了一辆二手汽车,买车时韩啸答应如果车有毛病其承担一半修理费,2014年9月6日贾希生贾某修车后找韩啸要钱双方发生纠纷,徐某给二人说和此事未果,经电话联系约好在泊头市森泰大厦民生银行楼上徐某办公室再谈此事。后贾希生贾某找胡淇栗一起去说和此事,当晚8时许贾希生贾某与胡淇栗、赵青海等人到泊头市森泰大厦五楼501室找徐某说此事时发生冲突,徐某持刀欲砍胡淇栗,胡淇栗抢过刀将徐某砍伤,后贾希生贾某等人用刀砍砸徐某办公室门。当天晚上徐某在泊头市医院12楼16病房住院治疗,9时许被告人贾希生贾某与胡淇栗、赵青海等人闯入徐某所住病房,用输液架等物体对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徐某之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贾希生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徐某的陈述材料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6日下午韩啸打电话说他卖了一辆二手车,买车人说车有毛病想退车,还想让补偿损失。韩啸让其帮他一块和对方说说这事,其去了以后没说起来。当天晚上7点多其给韩啸打电话,让他把买车人叫到其在森泰大厦5楼501室的办公室再说说。一会儿买车人带着五六个小伙子去了其办公室,当时蔡明、赵崇志也在,双方意见不同发生争吵,对方人多,其怕打起来就在办公桌上拿了一把西瓜刀,对方一人冲过来把刀夺过去,砍了其左小腿一刀,然后对方有几个人出去了,还有一个人在屋里没出去,蔡明把屋门关上了。过了一会,屋外有不少人嚷,还砸门。事后听赵崇志说对方拿刀和枪来砸门,砸了一会就走了。当晚其到市医院住院住下十多分钟后,有二、三十个小伙子闯进病房打其,他们用病房内输液的架子、铁凳子、铁皮柜和皮带打其和朋友,然后就离开了,没看见枪。并证实其在12张成年男子照片中指认出贾希生贾某是去其办公室闹事的人之一。2、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胡淇栗供述,2014年9月的一天傍晚,老黑因为买车与人发生矛盾,徐某让到森泰大厦民生银行五楼去说这事,老黑让其一起去给说说。其和老黑、胡巨辉等人去了森泰大厦五楼徐某的办公室,赵长旺和徐某一见面就骂街,徐某拿出一把砍刀要砍人,其就拦住他并夺过刀把他的腿划伤了,再想砍他时,被赵长旺和胡巨辉推出门并把办公室门锁上了。老黑、李岩等人拿着砍刀、锁汽车方向盘的枪式大锁回来了,几个人用刀砍、砸办公室的门,砍砸了一会就走了。吃晚饭时接到赵长旺的电话说徐某在市医院,想说和这事,吃完饭其喊着老黑、李岩等人去市医院,在医院大楼门口集合了三十来人,进病房后其问徐某打算怎么着。当时和徐某在一起的也有不少人,说着就动手打起来,打了几分钟就停下来,其就带着人走了。3、另案处理的赵青海、赵见见、左佳旭供述,当时因为老黑买车与人发生矛盾,几人和胡洪粟一起去森泰大厦五楼找徐某说和,双方打起来,徐某想用刀砍人,胡淇粟和他夺刀来时把他砍伤了,几人又用刀和车锁砍、砸徐某办公室的门。当晚又和胡淇粟、老黑集合了二三十人去医院找徐某说这事,在病房又打起来,有用输液架子打的有用凳子打的。另案处理的余世豪、付金帅、程纪行供述,案发当天晚上和胡淇粟、老黑等人一起去泊头市医院,进了一间病房,和徐某吵起来后打起来,有拳头巴掌打的,有站在床上的,有拎着输液架子的,几分钟后就都走了。另案处理的胡巨辉供述,听老黑说买车发生纠纷去找徐某说说这事,其和老黑、胡淇粟等人一起去了森泰大厦五楼,在那和徐某发生争吵,徐某拿刀比划,胡淇粟抢过刀来砍了徐某一刀,其把胡淇粟推出屋关上门,门外有人砸门骂街,其不给开门,他们就走了,徐某住院后其给胡淇粟打电话让他和徐某说说算了,然后其就去了泊头市医院,后有事就走了,没去病房找徐某。第二天听说胡淇粟等人在病房把徐某给打了。另案处理的刘政、王彪供述,当时在泊头市医院楼下集合了二三十人,一起和胡淇粟上楼进了一间病房,胡淇粟等人进病房和病房里的一个人吵起来,然后就打起来了,其就出去在外面等着,一会他们出来就一起走了。贾希生贾某当庭做了如实供述,并证实其系投案自首。韩啸的证言材料证实,与贾希生贾某因买车的事产生矛盾,2014年9月6日上午叫徐某来说这事,晚上徐某打电话让去森泰大厦办公室说这事,在楼下看到贾希生贾某一伙五六人进了电梯,在四楼听到五楼有骂街打架的声音,其到六楼最东头看见一伙人在车后备箱每人拿一把刀跑回森泰大厦后院,然后听到五楼有骂街和敲打的声音,过了一会拿刀的那伙人走了,徐某也被人送到医院了,其也跟着去了。徐某输了一会液,他们进来就打人,有拳头巴掌打的,有用皮带打的,还有人用输液器架子打。一会他们就走了。蔡明的证言材料证实,其去森泰大厦赵崇志处玩,一会来了五六个小伙子,和徐某说了几句吵起来了,然后就动手打徐某,其和赵崇志给拉架,对方一个人拿刀在屋里追着徐某砍,对方几个人就出了屋,其就把门关上了。一会听见对方用力砸门,砸了几分钟就走了。赵长壮(赵崇志)的证言材料证实内容与蔡时明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并证实胡淇粟拿刀砍徐某了。张旭、郭朋的证言材料证实,徐某住院时间不长,有三十多人闯进病房打徐某,开始是拳头巴掌打的,后来用输液的架子、铁凳子、皮带打的。曲树立的证言材料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去徐某病房看他时,进来好多人,他们有人用皮带打其头部中还踹其胸部。并证实其在12张成年男子照片中指认出贾希生贾某就是在医院无故殴打徐某的人之一。侯德朝的证言材料证实,其在泊头市医院住院时,2014年9月6日晚上9点左右,一名腿受伤的男子住到其病房,二三十分钟后闯进二三十个小青年,他们进屋后围住刚住进来的那个男病人,拳头巴掌地打他,和男病人一起的人就护着他,那些小青年就打围护的人,其就出去了。第二天早晨回病房,发现其床边的输液架子没了。王策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初其父亲在市医院13楼住院时,一天晚上9点左右听见楼下叫嚷的很厉害,其到12楼后看见一间病房里人特多,有一伙人正在打人,有拿皮带打的,有拿输液架打的。昝东升(市医院骨科医生)的证言材料证实,当天其值夜班,8点多徐某从急诊转到骨科住院,办完住院手续差不多9点10分,一会儿徐某的病房来了几十个年轻小伙子,其没敢靠前,就给保卫科打电话,然后去处理新病人,11点多回来已经没人了。当时听见有骂街的声音没看见打人。曹鹏(市医院骨科医生)的证言证实,8点多其值夜班时徐某从急诊转过来住院,一会儿就看见徐某住的16病室前站着二十多个小伙子,其没敢靠前,没注意那伙人手里是否拿东西。刘秀红(市医院骨科护士)的证言材料证实,其值夜班时徐某来住院,后听见病房那边有人骂街,还有打砸东西的声音,16病室外面站着二、三十个人,屋里全是人。那伙人走了以后,屋内床头柜倒了,床也挪了位置,输液架子在地上扔着。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徐某左小腿开放伤,创口长5cm,评定为轻微伤。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李岩、张晓晨已上网追逃。本院(2015)泊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胡淇粟、赵青海、赵见见、余世豪、付金帅、程纪行已因此事被判刑。户籍证明证实贾希生贾某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希生贾某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伙同胡淇粟纠集多人到泊头市森泰大厦五楼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后又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徐某对寻衅滋事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贾希生贾某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希生贾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调解书和谅解书一份欲证实贾希生贾某已取得徐某谅解,但调解书是徐某和胡淇粟一人达成的调解,谅解书上写的是胡淇粟等人赔偿了徐某,徐某对胡淇粟等人谅解,没有写明是否对贾希生贾某谅解,且当庭贾希生贾某表示没有赔偿过徐某,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无法核实其是否对贾希生贾某表示谅解,故对辩护人的该主张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希生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房晓宇人民陪审员  刘盈浩人民陪审员  燕翔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