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童慧莉、童慧奎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慧莉,童慧奎,胡定计,秦洁灵,程文静,孙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刑初12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慧莉(绰号:雪莉),女,1978年10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15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2日被重新监视居住。辩护人胡莉萍,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童慧奎(绰号:东哥),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15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被重新监视居住。被告人胡定计,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15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秦洁灵(绰号:秦咪咪),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15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文静,女,1993年12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15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孙琦,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15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慧莉、童慧奎、胡定计、秦洁灵、程文静、孙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慧莉及其辩护人胡丽萍、被告人童慧奎、胡定计、秦洁灵、程文静、孙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童慧莉、童慧奎伙同他人建立名为“澳门特区”的微信红包群进行抢红包赌博,对群内红包发放、兑奖等设置了详细的群规,安排被告人秦洁灵、孙琦等人作为代包手在微信红包群内为他人代发红包获取抽头,并约定对每个红包总抽头18元或28元。经查,该红包群开设时间一个月以上,抽头获利共计十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童慧莉非法获利5万元,被告人秦洁灵非法获利1.6万元;被告人孙琦非法获利3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慧莉、童慧奎、秦洁灵、孙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童慧莉、秦洁灵、孙琦的供述、证人胡定计、梅某、徐某、应晓敏、程某1、夏某、金某、何某、程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5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童慧莉、童慧奎、胡定计伙同夏某(已判决)、徐登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建立名为“顶级俱乐部”的微信红包群进行抢红包赌博,五人分工合作、共同管理,按照每人20%的股份分成。期间对群内红包发放、兑奖等设置了详细的群规,并安排被告人程文静等人作为代包手在微信红包群内为他人代发红包获取抽头,并约定对每个红包总抽头28元。经查,该红包群开设时间内共抽头获利1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童慧莉、童慧奎、胡定计各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程文静非法获利6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慧莉、童慧奎、胡定计、程文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童慧莉、童慧奎、胡定计、程文静的供述、证人应冬华、程某1的证言、同伙夏某、徐登宇的供述、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5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胡定计伙同徐登宇、金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建立名为“华山论剑”的微信红包群进行抢红包赌博,三人分工合作、共同管理,按照徐登宇占40%、被告人胡定计和金某各占20%的股份分成。期间对群内红包发放、兑奖等设置了详细的群规,并安排骆噹噹(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代包手在微信红包群内为他人代发红包获取抽头,并约定对每个红包总抽头28元。经查,该红包群开设5天左右,共抽头获利1.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胡定计非法获利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定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定计的供述、同伙徐登宇、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永康市公安局从被告人童慧莉处扣押人民币8万元,从被告人童慧奎处扣押人民币2万元,从被告人胡定计处扣押人民币1.5万元,从被告人秦洁灵处扣押人民币2万元,从被告人程文静处扣扣人民币1万元,从被告人孙琦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胡定计主动到永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秦洁灵主动到永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程文静主动到永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综合证据有:身份证明、自首证明、到案经过、暂扣款凭证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慧莉、童慧奎、胡定计、秦洁灵、程文静、孙琦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抢红包的方式合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六被告人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童慧莉、童慧奎、胡定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秦洁灵、程文静、孙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定计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童慧莉、童慧奎、孙琦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秦洁灵、程文静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慧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童慧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胡定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秦洁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程文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孙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七、被告人童慧莉扣押在案的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童慧奎扣押在案的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定计扣押在案的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被告人秦洁灵扣押在案的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程文静扣押在案的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孙琦扣押在案的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由扣押单位永康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俊超人民陪审员 郎妙洋人民陪审员 钱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