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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青鹤鸣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青鹤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七道交口远航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毅,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青鹤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55号3号楼502。法定代表人阮凯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天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青鹤鸣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仲裁委员会【2014】津仲调字第8号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李建晖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