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余有强与被执行人陈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有强,陈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735号申请执行人余有强,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林斌,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有强与被执行人陈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林斌名下的坐落���漳平市桂林街道江滨1#楼(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漳房字第0091**号)房产,并已委托评估拍卖,尚未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6)闽088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被执行人和担保人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 炎 文助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