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3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江西郑顺实业有限公司与曾水生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郑顺实业有限公司,曾水生,浏阳市利华花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97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郑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训。被执行人曾水生。被执行人浏阳市利华花炮厂投资人曾水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湘0181民初25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曾水生、浏阳市利华花炮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水生、浏阳市利华花炮厂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8450元,但被执行人曾水生、浏阳市利华花炮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水生、浏阳市利华花炮厂银行存款213723.5元(本案本金、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计算在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