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5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德阳市蜀峰机械厂与黄培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蜀峰机械厂,黄培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349号原告:德阳市蜀峰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199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丁长国,厂长。被告:黄培虎。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涛,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蜀峰机械厂与被告黄培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蜀峰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德阳市蜀峰机械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