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王某、冯某、冯某某、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王某,冯某,冯某某,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法定代表人魏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鲁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某、冯某、冯某某、鲁某偿还执行申请人某银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从2015年1月2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被执行人王某、冯某逾期不能偿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有权对王某、冯某提供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在上述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有权对被执行人冯某某、鲁某提供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实现债权。案件受理费6430元与执行费1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在横山县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产;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横山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城关支行、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横山县支行、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并予以划拨。由于本案的涉案房产、车辆有其它纠纷,无法变现,被执行人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152号案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查封财产可变现,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面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