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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卫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唐景光、唐文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卫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唐景光,唐文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8民初1295号原告新乡市卫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广胜,任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6620893-X。住所地:长垣县卫华大道西段。委托代理人冯召辉,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任公司部长。委托代理人张晋,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公司综合管理员。被告唐景光,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唐文涛(曾用名:唐伟涛),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新乡市卫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卫华起重安装公司)因与被告唐景光、唐伟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卫华起重安装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唐景光、唐伟涛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卫华起重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召辉、张晋,唐景光、唐伟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卫华起重安装公司诉称,2014年4月2日,卫华起重安装公司以协议方式将连云港凯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安装项目承包予唐景光、唐伟涛。2014年7月25日该安装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人员张某未佩戴安全带在14米高的横梁上安装滑线,脚踩在装好的滑线上,至滑线脱落,坠落地面死亡。为该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卫华起重安装公司先后垫付70余万,其中的60万元,唐景光、唐伟涛承诺先给付20万元,剩余40万元以欠条形式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完毕。之后,唐伟涛向卫华起重安装公司给付5.5万元,在扣除唐景光、唐伟涛未结算安装工程款和保证金2.8525万元后,剩余51.6475万元欠款,经屡次催要,唐景光、唐伟涛以无钱为由,至今未予归还。故诉讼来院,要求唐景光、唐伟涛给付卫华起重安装公司516475元。唐景光辩称,卫华起重安装公司要求数额太高,唐景光、唐伟涛拿不出来,具体能拿多少也不清楚。唐伟涛辩称,工程包给唐景光、唐伟涛之后还有98000元的工程款没有支付,应从赔付数额中扣除,事故发生后,唐景光、唐伟涛与卫华起重安装公司进行了协调,当时说唐景光、唐伟涛一人出55000元,唐伟涛当场拿出,其他的从下余工程款中扣除,当时说唐伟涛拿出钱后就不再起诉唐伟涛了。根据到庭当事人诉辩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卫华起重安装公司要求唐景光、唐伟涛支付欠款516475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针对本案归纳的争议焦点,卫华起重安装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4年4月2日签订的起重机安装合同一份;2、卫华起重安装公司与张某亲属签订的赔偿协议一份;3、卫华起重安装公司向张某亲属汇款60万元凭据一份;4、唐景光、唐伟涛书写的欠条一份;5、卫华起重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郜广胜证言一份;6、卫华起重安装公司扣除唐景光、唐伟涛未结算工程款凭据;7、唐伟涛给付5.5万元款项财务凭据一份。以上证明卫华起重安装公司与唐伟涛、唐景光安装项目中存有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安全事故有70余万元费用,唐景光、唐伟涛尚欠卫华起重安装公司款项金额情况。经庭审质证,唐伟涛对卫华起重安装公司提供的证据1、2、3、6、7没有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当时打欠条时没有最后一句话,是后来加上的,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赔偿死者60万元是卫华起重安装公司谈好后才给唐伟涛、唐景光说了,后来也表示了反对,证言说唐伟涛同意了与事实不符,出事时唐伟涛不再现场。经庭审质证,唐景光质证意见同唐伟涛;认为工程是唐景光、唐伟涛共同承包,出事时候工程已经完成,张某是在工程验收的时候出的事。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唐景光、唐伟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查,唐景光、唐伟涛对卫华起重安装公司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欠条添加部分,卫华起重安装公司称是在唐伟涛、唐景光知情的情况下添加的,但未提供证据,故对此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郜广胜证言,与欠条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内容真实,故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4月2日卫华起重安装公司作为甲方,唐伟涛、唐景光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起重机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新乡市卫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乙方:唐伟涛-连云港凯蒂重工甲方委托唐伟涛到连云港安装,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项目名称;二、双方的责任,1、甲方责任:负责此项目的报检费、吊车费、辅材费、加油费、验收费。2、乙方责任:2.5施工期间因乙方失误,违规操作造成的人身、设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2.7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转包安装工程。甲方:委托代理人司洁新乡市卫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盖章乙方:单位名称新乡市卫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景光日期:2014年4月2日”。唐景光、唐伟涛认可该起重机安装工程是二人合伙干的,卫华起重安装公司知道唐景光、唐伟涛无任何资质。2014年7月25日唐景光、唐伟涛雇佣的工作人员张某在安装起重机过程中失足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7月30日卫华起重安装公司经与张某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卫华起重安装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家属共计60万元,赔偿款已经支付完毕。2014年7月29日唐景光、唐伟涛在卫华起重安装公司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字,欠条内容为:“唐伟涛、唐景光安装队系接新乡市卫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卫华)在连云港凯蒂重工安装工程事故赔偿一事中,新乡卫华替唐伟涛、唐景光安装队垫付了40万元(肆拾万元),唐伟涛、唐景光认同以上欠款数额,新乡卫华在以后的安装工程优先让唐伟涛、唐景光进行承接,新乡卫华可以在每次工程款中适当扣除抵充欠款。以上欠款在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完毕。欠款人:唐景光唐伟涛2014.7.29”,其中“以上欠款在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完毕”系后来添加,卫华起重安装公司另外20万元说好唐伟涛、唐景光先行给付,没有在欠条上注明,添加的字是在唐景光、唐伟涛知情的情况下添加的。唐伟涛签字后当天拿出55000元用于张某赔偿款。唐景光、唐伟涛称其又将安装工程包给了李某、王某。后卫华起重安装公司向唐景光、唐伟涛催要欠款,唐景光、唐伟涛未付,卫华起重安装公司诉讼来院,卫华起重安装公司认可扣除唐景光、唐伟涛未结算安装工程款和保证金28525元,剩余516475元要求唐景光、唐伟涛立即给付。本院认为,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卫华起重安装公司与唐景光、唐伟涛签订起重机安装合同中唐景光是作为新乡市卫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的字,唐景光、唐伟涛到约定地点安装起重机,唐景光、唐伟涛应属劳务派遣行为。在劳务派遣期间,唐景光、唐伟涛的安装人员张某在安装起重机过程中从横梁上摔下,抢救无效死亡,经协商,卫华起重安装公司赔付张某60万元。在本次事故中,卫华起重安装公司承揽连云港凯蒂重工起重机安装工作,并将工程派遣给无资质的唐景光、唐伟涛进行安装,卫华起重安装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款的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唐景光、唐伟涛无施工资质,其工人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其应承担赔偿款的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根据责任划分,卫华起重安装公司应承担360000元,唐景光、唐伟涛应承担240000元,唐伟涛、唐景光已支付83525元,应从240000元中扣除,扣除后下余156475元,本院予以支持。卫华起重安装公司起诉要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唐景光、唐伟涛所签欠条,系卫华起重安装公司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有过错的唐景光、唐伟涛,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唐景光、唐伟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乡市卫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赔偿款156475元。二、驳回新乡市卫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4元,由新乡市卫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5534元;唐景光、唐伟涛承担3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海军审 判 员  胡新莉人民陪审员  杨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兴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