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行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2行初285号原告苗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农民,身份证住址济南市,现住址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国庆,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科长。委托代理人尹圆,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某某诉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军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