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砀山县财政局与砀山县北城烟厂宿舍管理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财政局,砀山县北城烟厂宿舍管理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3026号申请人:砀山县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财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汪亚光,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砀山县北城烟厂宿舍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北城烟厂宿舍。申请人砀山县财政局与被申请人砀山县北城烟厂宿舍管理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砀山县财政局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北城烟厂宿舍南楼101室、南楼302室、南楼304室、北楼101室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砀山县财政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北城烟厂宿舍南楼101室、南楼302室、南楼304室、北楼101室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期限至2017年10月2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