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秋艳与被执行人曹石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艳,曹石军,王瑞琴,曹石选,王彦红,山西文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284号申请执行人:王秋艳,女,1962年8月7日生,汉族,住X县X街*号。被执行人:曹石军,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X县X镇X路*号。被执行人:王瑞琴,女,汉族,住X县X镇X路*号,系曹石军妻子。被执行人:曹石选,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住X县X镇X村*号。被执行人:王彦红,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曹石选妻子。被执行人:山西文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石选,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秋艳与被执行人曹石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晋0830民初10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五被告于2016年8月1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百万及本息。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分从借款之日算至款还清之日。被告山西文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其位于平路幸福里小区开发的10套单元房价值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30民初1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