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文华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59号罪犯赵文华(又名赵元华),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渑池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三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文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掩饰隐瞒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宣判后,2009年7月3日入狱服刑。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赵文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文华自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伙同他人窜至渑池县仁村乡、仁村乡、义马市等地盗走变压器等;明知被告人让其拉的变压器、电动机等是犯罪所得,仍积极帮助转移3次。该参与破坏电力设备10起,盗拆变压器11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4630元;参与盗窃10起,总价值80920元。该系主犯、多次犯罪、一人犯数罪。罪犯赵文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文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文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