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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德华、魏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德华,魏芬,邓莉萍,姜吉麟,陈嗣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1823号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李纲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光熙,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XXX。被告:黄德华,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魏芬,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邓莉萍,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姜吉麟,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嗣萍,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德华、魏芬、邓莉萍、姜吉麟、陈嗣萍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黄德华、魏芬、邓莉萍、姜吉麟、陈嗣萍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73元,减半收取计2486.5元,由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冰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木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