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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霞莲与周先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莲,周先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902号原告:陈霞莲,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金阿财,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系陈霞莲丈夫。委托代理人:贾文寿,男,194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系陈霞莲表哥。被告:周先先,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霞莲与被告周先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霞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霞莲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杜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