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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602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