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602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