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蒋军秀与肖玲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玲,蒋军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军秀。上诉人肖玲因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7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巴南区,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委托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