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2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木乃热哈与韩子群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木乃热哈,韩子群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02民特30号申请人:木乃热哈,男,彝族。申请人:韩子群,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木乃热哈与韩子群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于2016年10月2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一八四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韩子群支付申请人木乃热哈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55200元,申请人韩子群已经给申请人木乃热哈支付69200元,余款86000元,于2016年10月24日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木乃热哈与申请人韩子群于2016年10月2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一八四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