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王洋、王凤春、张伟、刘丹、孙玉辉、王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王洋,王凤春,张伟,刘丹,孙玉辉,王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王洋,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王凤春,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张伟,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刘丹,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孙玉辉,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王士国,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洋、王凤春、张伟、刘丹、孙玉辉、王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洋、王凤春、张伟、刘丹、孙玉辉、王士国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