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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与廉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廉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5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住所地宁安市。负责人吴剑,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云龙,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廉晓东,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5)宁民督字24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廉晓东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37584元,案件受理费247元,由被执行人廉晓东承担。逾期被执行人廉晓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廉晓东种植的农作物受灾,无其他收入来源,暂无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民督字第248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龙泉审判员  牛传民审判员  于延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