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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恢1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豫0185执恢159号程保建与高山、高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保建,高山,高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恢1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保建,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山,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治国,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程保建与被执行人高山、高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登民一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山、高治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山、高治国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