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293号原告:邱某某,女,汉族,清洁工,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井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