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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293号原告:邱某某,女,汉族,清洁工,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井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