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孙守曾与孙国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守曾,孙国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孙守曾,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孙国家,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守曾与被执行人孙国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孙国家进行财产查控,发现两辆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孙国家所有,均被另案查封,对于本案也明显超标的。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执行标的货款25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孙国家至今未给付。在被执行人孙国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孙守曾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振升代理审判员 燕 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