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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胡秀琴与杨国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琴,杨国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胡秀琴,农民。被执行人:杨国田,农民。本院在执行胡秀琴与杨国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国田在银行存款,另查明,王春苗与杨国田系夫妻关系,王春苗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国田、王春苗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6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