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胡秀琴与杨国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琴,杨国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胡秀琴,农民。被执行人:杨国田,农民。本院在执行胡秀琴与杨国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国田在银行存款,另查明,王春苗与杨国田系夫妻关系,王春苗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国田、王春苗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6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