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3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泽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03刑初2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泽华,男,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谢永忠,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公诉刑诉[2016]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泽华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镪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泽华及其辩护人谢永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黄泽华和吸毒人员胡某甲商议开房吸食毒品,随后,吸毒人员胡某甲通过“去哪儿”网站在郴州市苏仙区尚尔酒店预订了一房间。当日17时许,被告人黄泽华与其朋友“彬彬”来到尚尔酒店,因吸毒人员胡某甲在网上预订的房间没有电脑,于是被告人黄泽华在该酒店交了500元押金,另开了8811号电脑房间并入住。当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泽华的小弟贺某甲也来到该房间。稍后,吸毒人员胡某甲携带一小包氯胺酮和吸食毒品的塑料壶来到该房间,被告人黄泽华与吸毒人员胡某甲、贺某甲、“彬彬”在该房间吸食了被告人黄泽华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当日19日59分,吸毒人员胡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该房间的房费209元付给被告人黄泽华。当日晚21时许,吸毒人员戴某甲和女友曾某甲来到尚尔酒店8811房向被告人黄泽华求购毒品一套(1克冰毒和1粒麻古),被告人黄泽华因当时身上只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于是便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贩卖给吸毒人员戴某甲,吸毒人员戴某甲则付给被告人黄泽华毒资100元。之后,吸毒人员戴某甲和女友曾某甲在该房间吸食了刚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被告人黄泽华离开该房间去拿毒品。当日晚21时43分,被告人黄泽华携带一黑色的手提包与一名叫“思思”的女子返回到该房间,被告人黄泽华从黑色手提包里拿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贩卖给吸毒人员戴某甲,吸毒人员戴某甲则付被告人黄泽华毒资50元。在此期间,思思也在该房间吸食了毒品。当日晚22时7分,吸毒人员胡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黄泽华购买了15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次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曹某乙与白某甲来到该房间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向被告人黄泽华购买了15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日12时许,接到举报的公安民警在该房间将被告人黄泽华和吸毒人员胡某甲、贺某甲、曾某甲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该房间的床头柜上搜缴吸毒人员胡某甲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白色粉末1包,从该房间的茶几上被告人黄泽华的一红色卡通铁盒内搜缴可疑白色晶体3包,从该房间靠窗床上被告人黄泽华的一黑色手提包内的一白色纤维袋内搜缴可疑白色晶体49包,从被告人黄泽华随身的钱包内搜缴可疑白色粉末2包,从吸毒人员曾某甲的上衣口袋内搜缴其从被告人黄泽华处购买的可疑白色晶体1包。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郴公物鉴(理化)字[2016]178号毒品检验报告认定,从该房间搜缴的可疑白色晶体53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搜缴的可疑白色粉末3包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分别为0.3545克、2.3119克、38.8473克、3.0708克和0.2368克。另查明,被告人黄泽华还分别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胡某甲和曹某乙各6次。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黄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2、抓获经过;3、提取笔录;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5、证人胡某甲、曾某甲、曹某乙、贺某甲、戴某甲的证言;6、通话清单;7、郴州尚尔酒店登记表;8、尚尔酒店视频监控截图;9、辨认笔录及照片;10、指认照片;11、称重照片;12、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苏公(禁)决字[2016]第0477、04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2、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苏公(禁)公检[2016]0108、0109、0110、0111、0112、012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样提取检测笔录、照片;13、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郴公物鉴(理化)字[2016]178号毒品检验报告;14、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郴公物鉴(法物)字[2016]208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15、被告人黄泽华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泽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仍予以贩卖,数量分别为41.396克和3.07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泽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泽华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均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泽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黄泽华的辩护人谢永忠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泽华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二、依法扣押的毒品44.8213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孝勇代理审判员  杨 芳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牛 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