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执恢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宗某与潘某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宗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陕0902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潘宗某,男,汉族,生于1949年1月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江北。被执行人潘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申请执行人潘宗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汉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潘德建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15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存款账户20.06元予以划拨,并对该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表示待冻结期满后另行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应于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02执恢28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