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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6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文亮、魏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亮,魏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6011号申请人:曹文亮。被申请人:魏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文亮与被申请人魏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文亮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以200万元的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魏萌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295号鑫海天住宅楼2号商住楼01单元2201号房屋一套以及被申请人魏萌名下的冀A×××××号小型越野车一辆、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文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萌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295号鑫海天住宅楼2号商住楼01单元2201号房屋一套。(预售许可证:2010076)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魏萌名下的冀A×××××号小型越野车一辆及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曹文亮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