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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水鼎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水鼎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3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赵学兵,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鼎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法定代表人:王世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军,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水鼎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民三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晓元代理审判员  徐 岚代理审判员  卫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