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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18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彩芳、王军平、西安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支行,高彩芳,王军平,西安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支行。被执行人高彩芳。被执行人王军平。被执行人西安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彩芳、王军平、西安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支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公告费等合计306848.23元,并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彩芳、王军平、西安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31000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高彩芳、王军平、西安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党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