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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柯友南 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友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友南。1997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08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09年12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5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8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9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友南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9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友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柯友南以帮助出租车司机汪某某处理出租车违章销分和办理瑞昌市廉租房的名义,先后两次共骗取汪某某现金14800元。之后汪某某将柯友南有能力处理出租车违章销分的事情告诉了其同行柯某某、熊某甲等人,被告人柯友南以帮助柯某某、熊某甲办理出租车违章销分的名义分别骗取柯某某现金4500元、骗取熊某甲现金175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柯友南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汪某某、柯某某、熊某甲的陈述,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友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友南表示认罪,但辩称:1、其收取汪某某的钱转给了高某某,因为高某某说可以办理销分等事宜;2、其未收取柯某某和熊某甲的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柯友南谎称可以帮忙办理出租车违章销分和办理瑞昌市廉租房事宜,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汪某某现金14800元。在此期间,被害人汪某某将被告人柯友南可以帮忙处理出租车违章销分的事情告诉了其同行柯某某、熊某甲等人,被告人柯友南以帮被害人柯某某、熊某甲办理出租车违章销分的名义分别骗取了柯某某现金4500元、熊某甲现金1750元。另查明,被告人柯友南因在北京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瑞昌市公安局桂林派出所投案,当日被羁押,后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2015年12月5日,被告人柯友南与被害人汪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推搡,被告人柯友南报警称因欠钱有人打他。出警民警到现场后,经进一步了解发现存在诈骗行为,随即将被告人柯友南移送赛湖派出所。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柯友南的供述,证实2013年年底的时候,因为汪某某跟其一个朋友一起喝其结婚喜酒的时候,其认识汪某某的。过了一段时间,汪某某问其能不能帮忙办理出租车违章和购买廉租房的事情,当时其告诉汪某某可以帮他办理这个事,因为有认识的朋友可以帮这个忙,几天后,汪某某将1万多元钱交到其手上。时间久了,汪某某让其把钱还给他,其一直未还。后来其因为自己的事被北京公安抓走了。二、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跟朋友一起喝柯友南喜酒认识柯友南的。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开出租车在瑞昌碰见柯友南,柯友南坐其车子到瑞民家园小区,在车上聊天时,其说出租车违章没办法解决,柯友南表示他可以搞定,其告诉柯友南自己有47条违章,柯友南说他到九江去问问能不能办。当天下午,柯友南打电话告诉其可以办,其就说能办好就给他5000元。两天后,其给了柯友南4800元,说还差200元。之后柯友南坐其出租车去南阳时,闲聊时其问柯友南能不能帮忙搞个廉租房,柯友南说可以,以前帮朋友办过一套,并说办廉租房要10000元。之后的一天,柯友南就叫其拿户口本给他办廉租房,其就把户口本和10000元钱给了柯友南。其把柯友南能搞定扣分的事情告诉了同行熊某甲、熊某乙、柯某某,他们叫其问柯友南还能不能办,柯友南说可以,并同意以400元的价格销一条违章。柯某某开始嫌贵了,后来同柯友南商量好出10000元销所有的违章。之后其就打电话叫柯友南过来拿钱,柯友南来了之后其又打电话叫熊某甲送钱过来,柯某某和熊某乙共一辆出租车,他们两个人因暂时没有10000元,就先给了4500元给柯友南。因为熊某甲的车子违章很少,就给了1750元给柯友南。之后,其多次打电话给柯友南,柯友南就说在办,其就说不办了叫柯友南把钱还回来。后来柯友南一直没还钱,也没办车辆违章和廉租房的事。2、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上半年至2013年年底,其跟老公范某某以及一个朋友熊某一起开过一段时间的出租车。2013年11月份左右,他们通过汪某某认识了柯友南,听汪某某说柯友南可以办出租车违章的事。后来他们通过汪某某与柯友南约好10000元销所有的违章,之后汪某某将柯友南带到其当时在杨林中路的副食店,因为当时没那么多钱,其就先给了柯友南4500元,当时熊某、熊某甲都在场。之后车子违章的事情一直没办下来,打电话给柯友南,柯友南总是一拖再拖,后来就打不通电话了,也没有退钱给其。其知道汪某某给了1万多,熊某甲给了1700多,委托柯友南代办车辆违章的事。汪某某还给钱柯友南帮忙办廉租房。3、被害人熊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从2013年7月初开始在瑞昌开出租车,2013年11月份左右,其和同行汪某某、熊某乙说好谁有可以处理违章的人就告知一下。后来汪某某告诉其有个朋友可以处理违章的事情,问其是否要办理,其说要办并约好第二天去找这个朋友。第二天,汪某某打电话让其去杨林中路柯某某开的副食店门口,到那之后,其知道委托办事的朋友叫柯友南,其去的时候汪某某、柯友南、还有熊某乙已经到了。去了之后,汪某某说事情已经说好了,让其把钱给柯友南。其就当面给了柯友南1750元并把其车牌号告诉了柯友南。过了一段时间,其打电话让汪某某帮忙催一下柯友南,但柯友南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事情一拖再拖。其就开始怀疑柯友南能不能办这个事,并让柯友南退钱。之后柯友南就不接电话了。其后来听说汪某某给了柯友南4800元左右,具体数额记不清,熊某乙给了4500元。其给钱的时候,汪某某、熊某乙在场。三、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其是2013年1月份左右在网上认识柯友南的,刚开始通过电话联系,那时其在九江城西港工业园一个工地上做小工,之后其和柯友南一起同居了。后来其跟柯友南的事被其老公知道了,大概到了2013年10月份左右,其就跟柯友南分开了,之后柯友南就总是打电话给其,其不理柯友南,柯友南就总是威胁、恐吓其。2014年正月左右,柯友南被公安抓走了,后来就没有联系。从2015年9月份柯友南又开始打电话找其。2014年3月份之前其没什么工作,在家附近工地上做些小工。其对处理车辆违章和申请廉租房的事情搞不懂,也没帮人代办过,更谈不上有能力办这个事。柯友南说自己是九江石油公司的科长,让其去他公司上班,还帮其搞了一个证明,证明其在柯友南公司上班,之后还给过其2000元,说是工资。之后其和柯友南就没有经济来往,柯友南也没有拿钱给其保管之类的。2014年3月初开始其在九江明阳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宿管员。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高某某的堂哥,现在和她在同一个单位上班,高某某是2014年春节后到九江明阳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之前没什么工作,在工地上做些小活,小学文化。其没有听说过高某某帮别人代办消除车辆违章和代办廉租房的事,高某某没有正经工作,也没有文化,没有能力帮人办理消除车辆违章和申请廉租房的事,她也没有亲戚或者朋友有这个能力。其堂妹高某某和丈夫离婚就是因为柯友南,高某某之前和柯友南是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好像是2013年柯友南在北京出了事被抓之后,但柯友南一直纠缠其堂妹高某某,那个时候家里的人都知道。后来柯友南在北京坐牢,出来后继续纠缠她。四、辨认笔录柯友南辨认高某某的笔录及照片,证明高某某的身份情况。五、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柯友南与汪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推搡,被告人柯友南报警称因欠钱有人打他。后出警民警进一步了解发现存在诈骗行为,随即将被告人柯友南移送赛湖派出所。2、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被告人柯友南因犯诈骗罪被判刑情况。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柯友南的身份情况。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1、关于被告人柯友南提出其将汪某某的钱给了高某某,因为高某某说可以帮忙处理车辆违章和廉租房的辩解意见。经查,高某某系小学文化无正式工作的人,其无能力也无亲友可以帮忙处理车辆违章和申请廉租房的事情,其也从未向被告人柯友南表示过可以办理出租车违章销分和廉租房的事情,更未收取过相关钱款。被告人柯友南的辩解与事实不符,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人柯友南提出未收取柯某某和熊某甲钱款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汪某某、柯某某与熊某甲的陈述能互相印证,证实柯某某、熊某甲分别给被告人柯友南4500元、1750元,让其帮忙办理出租车违章的事情。被告人柯友南的辩解与事实不符,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友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谎称可以帮忙处理车辆违章和申请廉租房,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柯友南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柯友南曾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柯友南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友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柯友南向汪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4800元、向柯某某退赔违法所得4500元、向熊某甲退赔违法所得175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柯友南的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小娟人民陪审员  赵达贵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秀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