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蔡正岳与蔡国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正岳,蔡国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4471号原告:蔡正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华,丹阳市陵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正岳与被告蔡国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正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正岳负担。审 判 员 林 俊人民陪审员 陈 倩人民陪审员 吴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