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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仝平政与王海朝、任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平政,王海朝,任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350号原告:仝平政,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海朝,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任先,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仝平政与被告王海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仝平政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仝平政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仝平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仝平政负担。审 判 员  刘兵伟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人民陪审员  崔亚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