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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许亮与刘武、吕华鹏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亮,刘武,吕华鹏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846号原告:许亮,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武,男,汉族。被告:吕华鹏,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亮与被告刘武、吕华鹏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许亮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亮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亮撤诉。本案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许亮负担。审 判 长 王 亮代理审判员 罗 诚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玲慧校对人:谢 玲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