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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魏恒超与平舆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恒超,平舆县人民政府,秦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9行初49号原告魏恒超,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新春,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北段西侧行政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77571167936法定代表人赵峰,男,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吕月,平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秦金兰,女,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振松,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魏恒超诉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同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平舆县人民政府通过其它途径解决问题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魏恒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恒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恒超承担。审判长 张 学 荣审判员 熊 华 敏审判员 赵炎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隆 搜索“”